发布时间:2025-04-05 08:02:03 来源:动态速递网 作者:轻舞
图片来源于网络徐小槌说法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一定能向债务人追偿吗?近日,徐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第三人因恶意代为履行债务,起诉归还代偿款被法院驳回。基本案情:第三人恶意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并代为清偿012016年3月28日,陈某(借款人)与某银行 (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9万元用于购买商铺,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自2022年12月起,陈某未再按时偿还借款本息。2023年5月10日,银行向陈某寄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2023年6月8日,第三人朱某(保证人)与银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债权人该《个人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本金、利息、赔偿金等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内。2023年6月19日,朱某代替陈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99262.57元。另查明,陈某诉商铺开发商委托合同纠纷案,嘉兴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浙041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收益23716元及违约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某述称,为银行对陈某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因在于朱某是涉案商铺开发商的朋友,开发商在银行有保证金,为了不动用保证金,所以才提供保证担保。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向朱某归还代偿款人民币99262.57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第三人对代为履行的债务不具有合法利益,无权向债务人追偿02第三人朱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发生在陈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向陈某寄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之后,且陈某并不知情。朱某基于《保证合同》并代替陈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性质应为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朱某对代为履行的债务不享有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一)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二)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三)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四)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五)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六)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七)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朱某陈述,其为银行对陈某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因在于朱某是涉案房屋开发商的朋友,开发商在银行有保证金,为了不动用保证金,所以才提供保证担保。即朱某代陈某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系为开发商的利益,朱某本人对代为履行的债务并不享有合法利益。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无权向陈某追偿代偿的借款本息。首先,朱某本人对代为履行的债务并不享有合法权益。其次,陈某作为债务人对于朱某的擅自代为履行行为具有提出异议和拒绝的权利,现朱某违背陈某的意思代为履行,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最后,朱某代为履行时,陈某对开发商已享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如开发商的保证金将被银行收取,开发商可向陈某追偿,陈某则可以对开发商的债权主张相应抵销。朱某代履行行为侵害了陈某向开发商主张抵销的权利,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朱某无权要求陈某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如朱某存在损失,可另行向开发商等受益人主张权利。遂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法律不保护做伪善行为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基于保护合同相对人以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新设立第三人代为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则,前提是第三人对该合同之债的代为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对何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作出规定。本案中,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代借款人陈某履行债务,损害了陈某依法可向开发商主张抵销权的行使。第三人朱某对该债务履行不具有合法权益,不能对陈某行使追偿权。法律不保护做伪善行为。如朱某因代偿存在实际损失可以向实际受益人另行主张。报送:祁贵明来源:徐州中院执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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